华侨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规定》(中发〔2003〕16号),大力吸引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引进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引进人才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引进重点是对我校学科、学位点建设能起主要作用的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尤其是学科带头人。
2.坚持公开招聘、严格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以积极、灵活和务实的措施来吸引各类人才为我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3.在校领导及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审核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履行人才工作职责。
二、人才引进对象及待遇
1.学校对于引进人才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或国外知名的大师级专家学者。具体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类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体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类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引进待遇: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0-40万元,文科10-20万元;安家费10-15万元;住房补贴20-25万元。
第四类人才:博士生导师及其他具有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引进待遇: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0-20万元,文科5-10万元;安家费6-10万元;住房补贴16-20万元。
第五类人才:45周岁以下的正高职称人员、40周岁以下的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及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 正高引进待遇:科研启动费工科10万元,理科7万元,文科4万元;安家费5万元;住房补贴16万元。
副高职称的博士(后)引进待遇:科研启动费工科7万元,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安家费4万元;住房补贴12万元。
博士(后)及紧缺专业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引进待遇:科研启动费工科4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安家费3万元;住房补贴8万元。
此外,引进的教授、博士等优秀人才若具备一定条件的,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费或住房补贴。
2.工资津贴待遇
⑴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才及配偶,其工资按照福建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办理。
⑵根据闽人发[2001]136号文件规定,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比同类人员高2-3个职务工资档次。
⑶校内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3.提供教学、科研条件,配备科研助手
院系应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其中对第1-3类引进人才,应配备科研助手和组建学术梯队。
4.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转)学
人事处和院系须积极协助引进人才配偶安排工作,各单位应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予以支持。第1-4类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随调,第5类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将根据配偶的个人情况和学校的工作需要而定。
引进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的,由校工会与所在院系负责联系相应中、小学就读。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引进人才如果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先聘该职务(校内承认,聘期不超过2年),享受该职务校内待遇,而后按福建省和我校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
6.科研课题奖励
携带国家级科研课题来校(须转为华侨大学课题且课题经费进入华侨大学财务处)的引进人才,除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外,可再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7.路费报销
引进人才可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来校面试、报到的路费和托运费,其中海外留学人员可凭发票和机票报销从留学所在地至厦门的国际机票(经济舱)。
8.追加待遇
引进的教授、博士等优秀人才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可追加科研启动费或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⑴作为学术团队引进的人才(须同专业同方向,成员3人及以上),可追加团队科研启动费。
⑵获得海外著名大学博士学位者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费1-5万元。
⑶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学科(专业)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双方可分别按规定全额享受住房补贴。
⑷作为紧缺专业的引进人才,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费和住房补贴各1-5万元。
9.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引进人才予以配套优惠待遇,所需经费由院系自行解决,相关方案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教师代表。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单位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情况,聘请专家评审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人事处具体负责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日常工作。
四、引进程序
1.院系根据本单位的编制、职数和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于每年10月前拟定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需求计划,并经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开招聘。
2.院系成立人才引进考评小组,负责对引进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认真考核了解,并提出相应安排意见。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引进的,将《华侨大学引进人才审批表》、个人简历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能证明学术水平的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初审后,按有关程序报批。其中,第4、5类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第1、2、3类人才引进由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在人才引进的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专家评审环节,以求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才的学术水平。
五、其他规定
1.引进人才至少在校服务8 年。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并接受相应的考核。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按照所签订来校工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⑴应在1个月内折算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以及到校工作后学校和所在单位为其支出的培训、进修等费用。
⑵在离校前按规定办理本人管理、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用科研启动费购置的设备和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退回本人未使用的经费。
2.确属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但学历、年龄等不符合上述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引进单位专项提出,工作小组专项研究,工作程序按上述办法执行。
3.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按照科研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可使用科研启动费购买计算机等办公实验设施。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原《华侨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华大人〔2004〕3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审核工作小组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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